事故调查组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繁重的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完成时限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调查时限的规定、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关注、和依法行政、降低事故调查成本的原则,对任何一起事故的调查不可能无限期、不计成本地进行。
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呈反比关系。要达到较高的行政效率,就必须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然而,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事故调查的程序简化,可能导致严重的程序不合法、事故调查处理败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不降低调查质量的前提下,付出较低行政成本,而能够获得较高的行政效率?
那就是要建立和创新机制。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事故调查质量、时限和行政效率原则有一定的冲突
第二部分:如何不降低事故调查质量,获得较高的行政效率
第三部分:建立和创新哪些机制,才能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