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南京民润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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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于事故处理,国家早在1975年就提出了“三不放过”原则。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原则是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第二个原则是新增加的内容,突出了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是落实国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具体体现。第三个原则是不能认为分析清楚了原因,处理了有关人员就算完成事故处理了,还必须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危害,使广大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训,进而提高认识,努力在实际工作中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个原则是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但要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还要针对事故发生所暴露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整改。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收到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良好效果。 

       “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课程内容:

        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2、“四不放过”原则适用对象

        3、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4、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学习效果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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