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亲自抓安全,亲自管安全,并负全面责任。也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和压紧压实其安全生产责任,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习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哪些人?
2、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新《安全生产法》补充和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6、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