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其他负责人都很大程度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侧重和一味强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片面的、错误的、被动的。
如果其他负责人把本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股脑甩锅给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干脆不管,做安全生产甩手掌柜,部门员工则上行下效,相互推诿扯皮。很显然,这种管理模式下,安全生产肯定不好管,管不好,管不到,也管不了。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响应了“三个必须”的法律原则,确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安全、亲自管安全的制度和其他负责任人的管理制度,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破解了“管安全就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事”认知和理念顽疾,补齐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体系制度短板,织密了安全生产责任防护网。
学习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是指哪些人?
2、其他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其他负责人的共性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举例
5、《安全生产法》规定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补齐了制度短板
6、其他负责人应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