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课网

《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为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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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应明责、知责和履职尽责。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追责甚至被追刑责,问题大多是因为没有落实好其法定职责,大多表现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没有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没有督促落实相关问题和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安全管理混乱等。

为了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大纲: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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