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安课网

《安全生产法》解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生产法》解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着眼于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紧盯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从以前的事故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管控风险和隐患这两道防火墙,实现事故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纵深防御、风险导向、精准管理、科学预防的有效手段,是系统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诸多瓶颈问题,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和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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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即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通过对风险的管控和隐患的排查,坚持事故预防关口前移,斩断危险从源头(危险源)到末端(事故)的传递链条,形成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两道防线”,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双重预防机制”着眼于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紧盯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从以前的事故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管控风险和隐患这两道防火墙,实现事故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纵深防御、风险导向、精准管理、科学预防的有效手段,是系统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诸多瓶颈问题,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和治本之策。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作为强制性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和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在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将“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立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做了详细解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力,《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给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内容:

1、风险、隐患和事故

2、双重预防机制

3、双重预防机制从何而来?

4、《安全生产法》要求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5、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

6、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关键要求

7、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目标

8、双重预防机制是方法论,不需要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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