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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两方面内容,共四十七条,2009年10月1日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2、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3、按照执法计划现场监查的重点事项
4、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现场处理措施
5、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6、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
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通报职责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9、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第二部分: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
1、安全监管监察违法和不当行为
2、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3、其他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4、责任追究方式
5、行政处分方式
6、党政、安全监管部门行政问责方式
7、不追责情形
8、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9、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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