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南京民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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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贯穿于整个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因此,这里的陈述、申辩不仅限于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作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活动。在没有正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当将当时人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加以总结表述。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真相,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课程大纲: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

5、当事人陈述、申辩时限

6、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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