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南京民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可以说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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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课程大纲:

1、听证程序适用情形

2、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3、听证处理决定

4、听证会程序

5、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6、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7、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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