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安全生产犯罪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类似于“醉驾入刑”,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安全生产犯罪都是结果犯罪,从而“结果犯”和“行为犯”并重、并存、并罚,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使刑法保护的生产作业处于现实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入刑,填补了刑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短板和空白,有利于刑法功能的整体发挥,充分展示了国家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大大提高违法成本、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以有效震慑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坚持底线,加强安全生产自律,增强法治敬畏,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以积极预防事故为导向,履职负责、履职尽责,认真扎实对待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在落实。
学习内容:
1、危险作业罪
2、危险作业罪犯罪主体
3、危险作业三种行为方式
4、何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5、如何判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6、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轻罪
7、危险作业罪入刑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