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课网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6

(0)

总课时:5分钟

¥4.90 ¥19.90
  • 简介
  • 课时(1)
  • 评价(0)
  • 笔记
  • 咨询
  • 学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有0个评论

加载更多
  • 网友笔记

有任何开班、课程方面的疑问,可以立即咨询老师! 留言咨询

    加载更多

    我要咨询

    猜你喜欢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新入学员

    • 用户_88907

      用户_88907

    • EI乙乂弋弌乁乚

      EI乙乂弋弌乁乚

    • 用户_17065

      用户_17065

    • 方斌

      方斌

    • 舒文艺

      舒文艺

    showMod:4
    回到顶部
    机构Code:anquan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