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安课网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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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习内容:

1、谎报事故行为

2、不报、谎报事故的危害

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哪些人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7、严格把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9、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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