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习内容:
1、谎报事故行为
2、不报、谎报事故的危害
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哪些人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7、严格把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9、准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