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安课网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之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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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学习内容:

1、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情节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犯罪主体

4、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何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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