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南京民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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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课时: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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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以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就法律性质而言,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组成部分和一种证据收集手段,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以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课程内容: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条件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步骤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后的处理措施

7、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8、解决证据登记保存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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