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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课时:10分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以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就法律性质而言,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组成部分和一种证据收集手段,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以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课程内容: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条件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步骤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后的处理措施
7、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8、解决证据登记保存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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